申请人:龙口市四通三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41236号“MC技术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1495号、第545821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在一定地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C技术平台”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MC”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