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慕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5261号《关于第62038470号“FRA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4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7686845号“frAm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公告已转让至原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归于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我局在被诉决定中已明确国际注册第1385800号“FR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