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云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66794487号“京魅JINGM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共226件商标,存在囤积、抄袭及抢注情形,已有多个裁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中的“京”为北京市简称,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造成产地误认。三、“JINGMEI”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宣传推广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JINGMEI”系列商标,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共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构成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行业,其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
1、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其抄袭抢注资料;
3、百度百科及百度汉语关于“京”的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2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22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徕卡”、“VVAIVBAO”、“Wclnbclo”、“ledlenvov”、“旭日长城”、“凉風荷.花”、“皇冠佳电”、“八喜”、“凉.風駱駝”、“史.秘.斯”、“印欧.普XYOP”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指情形。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且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以及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指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220余件商标,其中“徕卡”、“VVAIVBAO”、“Wclnbclo”、“ledlenvov”、“旭日长城”、“凉風荷.花”、“皇冠佳电”、“八喜”、“凉.風駱駝”、“史.秘.斯”、“印欧.普XYOP”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及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被申请人未能对其注册商标的出处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其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汉字“京魅”与“北京”整体有区别,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