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落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92929号“布鲁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布鲁大师”为申请人独创,来源于申请人“BLUE DASH”英文品牌的音译,“BLUE DASH 布鲁大师”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相关判决指出“大师”二字不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亦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大平台的官方账号截图;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布鲁大师”,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