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菜源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84413号“菜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1755号“菜源 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93248号“菜源农场 CAI YUAN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48205号“晋菜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12881号“金菜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25342号“金菜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