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黄果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多彩黄果树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54987305号“多彩黄果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554793号“黄果树”商标、第119393号“黄果树及图”商标、第12777103号“黄果树彩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黄果树”牌白酒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生产场所、经营场所、产品照片;
2、产品质检报告;
3、申请人销售资料;
4、申请人广告制作凭证;
5、申请人参展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多彩黄果树”与引证商标一“黄果树”、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黄果树”、引证商标三“黄果树彩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