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其凯
委托代理人:安徽权壹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3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13966号图形商标、第71363754号图形商标、第61188563A号“文都慧学课堂及图”商标、第61207202A号“文都慧学考研及图”商标、第57060180A号“文都小麦及图”商标、第57075609A号“文都仕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