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445431号“皇家典礼 Royal ceremon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家典礼 Royal ceremony 52445431

阅读:84865 2025-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彬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5日对第52445431号“皇家典礼 Royal ceremo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皇家”、“皇家宠物食品”、“ROYAL CANIN”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

  申请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彬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5日对第52445431号“皇家典礼 Royal ceremon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皇家”、“皇家宠物食品”、“ROYAL CANIN”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966341号“皇家”商标、第1157679号“皇家宠物食品”商标、第7799866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12861879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1084866号“ROYAL CANIN”商标、(第31类)国际注册第1264344号“ROYAL CANIN”商标、第1084867号“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6526179号“皇家 ROYAL CAN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形式):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介绍、审计报告、商标注册信息、产品信息、产品销售证据、媒体报道、参加展会、行业排名、维权证据等;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关联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活动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饲料、未加工谷类、新鲜水果、植物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活动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饲料、未加工谷类、新鲜水果、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皇家典礼 Royal ceremon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中的独立识别文字“皇家”、“ROYAL”,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内容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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