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特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3382号“POWERED BY OA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内在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且直接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信息打印件、天猫及京东官方旗舰店部分销售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OWERED BY OATS”中所包含的“OATS”可译为燕麦,指定使用在“含有燕麦的饮料(无酒精饮料)”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