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国良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4日对第61829362号“葵化比智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178216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916期《商标公告》。鉴于争议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