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6999号《关于第65535993号“易施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136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旗下“施固达”“固易达”商标已在石材胶粘剂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8080号“施易达 SI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439667号“施易达 SI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排名;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