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09290号“FANG EL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ANG ELIS 70309290

阅读:159921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美兮美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润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70309290号“FANG EL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方里 FUNNY ELVES”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

  申请人:杭州美兮美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润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70309290号“FANG EL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方里 FUNNY ELVES”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083314号“Funny Elves”商标、第39931907号“Funny Elves”商标、第66509840号“FUNNY ELVES”商标、第61362903号“FunnyElves”商标、第61350378号“方里FunnyEl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2、设计合同;3、所获荣誉资料;4、产品包装图片;5、线上销售截图、订单、合同、发票;6、产品检验报告;7、销售排名数据;8、《2023年11月浙江省化妆品行业洞察报告》;9、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10、决定书、裁定书文件资料;11、梅州京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FANG ELIS”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Funny Elves”、引证商标二的文字“Funny Elves”、引证商标三的文字“FUNNY ELVES”、引证商标四的文字“FunnyElves”、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方里FunnyElves”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另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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