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卫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柏思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2日对第58786455号“柏思德Bosi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959621号“柏思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相关商品照片等;相关销售截图;相关购销合同及发货单、发票等证据;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争议商标信息;相关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该商标已经无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柏思德”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的完全没有侵犯申请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及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在产品上的使用材料;相关宣传册;争议商标在门店门头、企业装潢、名片、会员证、标签、微信公众号上的使用材料;销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为普通字体文字商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