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47876号“PORSCH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ORSCHAN 39947876

阅读:116728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时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宝川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947876号“PORSC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608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时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宝川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947876号“PORSCH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608号决定,于2024年0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608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20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农业机械;收割机械;除草机;自推进式扫路机;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木材加工机;机锯(机器);搅动机;装卸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初步调查,却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销售合同、出库单及收据;

  2、阿里巴巴1688网站订单截图;

  3、阿里巴巴1688网站商品截图;

  4、商品外包装照片及官网截图;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收割机械;除草机;自推进式扫路机;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阿里巴巴1688网站商品截图显示有复审商标文字“PORSCHAN”及销售的“扫地机;割草机”等商品,且有证据2阿里巴巴1688网站订单截图予以佐证上述商品在指定期间内确已销售。结合证据1、4、5,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扫地机;割草机”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收割机械;除草机;自推进式扫路机;废物处理装置”复审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扫地机;割草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农业机械;收割机械;除草机;自推进式扫路机;废物处理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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