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深度思维智能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8885号“AI so.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6189号、第17846283号、第20222626号、第20653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