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雨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7日对第53359825号“雨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6389852号“宙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874025号“宙雨 ZHO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并且反复抢注知名商标,其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误认和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恶意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销售单、美团平台产品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皮革漂白制剂等商品上,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淬火剂、防火制剂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李东美曾于2022年8月2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23年10月23日,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99446号”(以下称第299446号裁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抛光制剂、皮革漂白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淬火剂、防火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区别明显,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我局在第299446号裁定中已针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进行了审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中我局对该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