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凹凸科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22331号“MICR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9018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901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2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储存及影像产品制造商之一,其主要业务为设计生产多种形式的半导体器件,“MICRON”是申请人核心商标(对应中文商标为“美光”),第42类核定服务亦是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核心服务。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相关介绍;
2、申请人中文官网信息以及产品发布新闻稿;
3、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的相关照片;
4、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
5、产品及外包装图片、产品宣传材料;
6、申请人参加中国相关展会的照片;
7、申请人与联想成立的联合实验室照片;
8、搜狐发布的“美光与联想、联宝科技成立联合实验室 加速开发下一代 PC 和笔记本电脑”一文;
9、申请人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10、中文首发!汽车内存的领导者,美光汽车级存储方案应用目录下载;
11、美光带您领略汽车级eMMC技术;
12、申请人经销商举办的相关服务推广活动详情和日程安排;
13、申请人在2020年至2023年所期间所获奖项清单;
14、网易发布的“CFMS2023圆满落幕!产业大咖精彩演讲内容合集”;
15、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检索证明、馆际互借证明、文献复制证明;
16、在先案例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全部证据均与复审商标核定的“半导体设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无关。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淮安高新区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国半导体设备行业基本情况分析”。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微米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的日期为2003年10月20日,于2007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半导体设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0日。2016年3月8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美光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半导体设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