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AMEL ACTIVE及图 G745105A

阅读:63263 2025-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Worldwide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158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金涛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Worldwide Brand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1158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93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767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国际注册第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第18类)(以下称复审商标)在背包、书包、小提包、购物包、包袋、书包、肩背包、手包、腰包、旅行包、钱夹、硬币钱包和钱包、钥匙包、行李箱和衣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伞、阳伞和拐杖”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上海骆尚动感服饰有限公司等被许可人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等商标许可协议、店铺照片、产品图片、商品小票、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伞商品上实际销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册、会员手册以及品牌使用规范,以及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宣传推广、报道等内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伞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伞、阳伞和拐杖”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二者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伞、阳伞和拐杖”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背包、书包、小提包、购物包、包袋、书包、肩背包、手包、腰包、旅行包、钱夹、硬币钱包和钱包、钥匙包、行李箱和衣箱;伞、阳伞和拐杖”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背包、书包、小提包、购物包、包袋、书包、肩背包、手包、腰包、旅行包、钱夹、硬币钱包和钱包、钥匙包、行李箱和衣箱;伞、阳伞和拐杖”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745105A号“CAMEL ACTIV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AMEL ACTIVE及图 G745105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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