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6391号“英全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并非固有的汉字词语组合,因此也并无固定的含义指向,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并未描述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字典、知网、国家图书馆查询“英全畅”的结果;“汉典”对“英”“全”“畅”三字的详细解;使用“畅”字作为企业字号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查询结等证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