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叁乐优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0661号“science f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43061号“Science 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在商业中已广泛使用并建立了显著性。“Science fans”商标与“Science fan”商标在构成、含义及使用类别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且后者已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线下活动图片、小红书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