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50191号“上庄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庄咸 40350191

阅读:70023 2025-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创鹭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锦精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8日对第40350191号“上庄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65978号“上庄”商标、第32213170号“上庄话梅及图”商标、第38042834号“上庄…

  申请人:厦门创鹭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全领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锦精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8日对第40350191号“上庄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65978号“上庄”商标、第32213170号“上庄话梅及图”商标、第38042834号“上庄话梅及图”商标、第38052371号“上庄话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经销合同;生产商企业登记资料;销售资料公证书;部分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话梅;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烤紫菜;水产罐头;明胶;果冻;黄油”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话梅;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水果蜜饯;明胶;果冻;黄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烤紫菜;水产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使用在“腌制蔬菜;烤紫菜;水产罐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话梅;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水果蜜饯;明胶;果冻;黄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腌制蔬菜;烤紫菜;水产罐头”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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