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荣与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郑红霞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8日对第74294880号“奔狼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55143号“奔狼BEN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允许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出于善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无效,其目的是试图垄断一切与其商标字样有关的商品标志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入网授权委托;2、争议商标的使用及宣传。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晋江市侨鑫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过数次转让,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转让至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厦门荣与荣服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转让至晋江市无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引证商标虽已转让至晋江市无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厦门荣与荣服饰有限公司提起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即申请人在提起本案无效宣告之时,其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可以确定申请人主体资格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奔狼达BEANLANGDA”与引证商标文字“奔狼BEANLANG”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