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渔网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2日对第59076906号“HUGN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04808号“HUGO”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604811号“HUGO HUGO BOSS”商标(第35类)、第1960721号“HUGO BOS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HUGO BOSS”系列商标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HUGO BOSS”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HUGO BOSS品牌在中国的专卖店列表;申请人关联公司审计报告;官方中文在线商店;HUGO BOSS品牌的相关广告、报道、活动、宣传等;品牌所获奖项及认定;在先案例裁定、判决等;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资料;相关侵权报道、典型案例报道;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转让予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HUGO BOSS AG)。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