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控星联(石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鸿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71045号“STAR LI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8007号、第45359317号、国际注册第1307025号、第19770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用于环锭纺纱机的拉伸装置上的气动压实装置的具有透气性的皮带,特别作为纺织机械使用;染色机;拉带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星链”是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的一个项目,申请商标中的“STAR LINKING”可译为“星链”,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