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鑫亚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57331号“LET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91578号“T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1月13日第1919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防水垢剂;工业用化学品;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刹车液;动力转向液;起动液;防冻液;淬火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黏合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