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6050号“COMFORTNESS BY NATUZ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FORTNESS BY NATUZZI G1776050

阅读:122883 2025-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ATUZZ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莫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6050号“COMFORTNESS BY NATUZ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2750号商标、第27531611号商标、第16…

  申请人:NATUZZ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莫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6050号“COMFORTNESS BY NATUZ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2750号商标、第27531611号商标、第16593399号商标、第20062107号商标、第20411275号商标、第22946543号商标、第332732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6050号“COMFORTNESS BY NATUZ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FORTNESS BY NATUZZI G17760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24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