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市井泰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巧夫子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4303号“独孤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9134号、第4365558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