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3442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8344253

阅读:96236 2025-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东创模型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4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7982号、第73206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人:东莞市东创模型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4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7982号、第73206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汽车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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