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淑佩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78684号“李小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负面含义,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多个“李小强”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李小强”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