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拉华州卡尔文科兰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留香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妍芳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1日对第66655766号“PARFUM D’ETERN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后向我局提交注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核准注销,争议商标的专用权自2024年9月11日起终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