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易曙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36060号“FeatureSke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定搭配词语,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特征草图”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