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32734号“六维定略Brandgr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六维定略Brandgrow及图(指定颜色) 77232734

阅读:74097 2025-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定略(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32734号“六维定略Brandgr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获得…

  申请人:定略(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32734号“六维定略Brandgrow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页面截图、相关网络搜索页面截图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可译为“品牌成长”,申请商标中文“六维定略”与英文整体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企业组织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另,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其作为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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