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海纳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6491号“壹品印象YIPINYIN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664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9210780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商标专用权已丧失。第72157635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第74017314号(引证商标四)、第44709271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第20777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市场营销研究;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加广告;户外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广告设计”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