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口龙华梓莱汪信息咨询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苏州德琪燕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80858号“勋酒年份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69451085号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