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肆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9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天猫网站交易截图、评价截图、小红书博主反馈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