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素容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79052号“蒸之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观臆造的非常用语,没有实质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复审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国内行业中也有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