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榆林飞腾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小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718245号“飞腾达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970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