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02366号“C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W及图 70102366

阅读:177007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安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长市晨威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对第70102366号“C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847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

  申请人:陈安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长市晨威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对第70102366号“C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847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区,行业属性相近,曾对申请人自主研发生产的遥控器产品进行外观仿制和商标仿冒,明知申请人“图形”品牌,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三、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进行恶意抄袭和摹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信息截图;

  2、外观专利证书;

  3、微信聊天截图;

  4、申请人厂房外观照片;

  5、聊天记录截图、订单截图;

  6、淘宝店铺截图、销售产品详情页面截图以及部分订单截图;

  7、产品宣传海报;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家用遥控器;电源适配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系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为已核准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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