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首都中医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6085号“陈彤云金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金花”是对“冠突散囊菌”的俗称,是对人有益的酵素菌类,能分泌淀粉酶和氧化酶。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金花”,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