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80256号“SALTHOU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ALTHOUSE 14980256

阅读:98670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慕纳尔品牌分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双迁留学移民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14980256号“SALTHO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SALTHOUSE”完全一致,是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

  申请人:慕纳尔品牌分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双迁留学移民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14980256号“SALTHO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SALTHOUSE”完全一致,是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商标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抢注和囤积他人在先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有序竞争。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品牌产品介绍;申请人在德国、欧盟的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原名称变更情况;被申请人抢注的部分商标及其真实权利人介绍;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徽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洗面奶;洗洁精;皮革膏;香精油;口气清新片;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化妆品”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7月27日。深圳市徽商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深圳市双迁留学移民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4类、第23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S-quito free”、“ENSBONA”、“Oralpadon”、“Venessa Arizaga”、 “FatBlaster”、“Heirler”等多件与他人于国外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首先,申请人“SALTHOUSE”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SALTHOUSE”商标相同,难为巧合。其次,据审理查明事实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4类、第23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S-quito free”、“ENSBONA”、“Oralpadon”、“Venessa Arizaga”、 “FatBlaster”、“Heirler”等多件与他人于国外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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