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邻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44796号“邻泰集团 LINTAI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表意明确,易于相关公众对产品进行辨识,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邻泰集团”为申请人独创性设计,其名称虽然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集团”、“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