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LV CAPITAL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服务限定申请,将“不动产事务”和“不动产服务”限定为在中国可接受的服务。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现本案的复审服务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出租服务;与购物中心有关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住宅不动产代理服务;为房屋买卖提供不动产代理服务;度假房屋的不动产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金融评估;通过互联网提供不动产代理服务;通过互联网、通讯设备或电子手段提供不动产咨询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不动产出租信息;退休社区的不动产管理;与娱乐场所有关的不动产管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申请商标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