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阳瑞通(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5448号“宏阳瑞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6257号、第20567511号、第14135443号、第14480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