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将作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梵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5177号“开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开间”作为一个简洁、易记且富有创意的词汇,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和辨识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开间”虽然在某些语境下可以指代一种空间布局方式,但在日常生活中,它并没有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专业术语。申请人通过多种宣传方式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店铺页面截图、百度搜索截图、店铺首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开间”使用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