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界能源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杰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31667号“元界锦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产品照片、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元界”,其是“METAVERSE”除“元宇宙”以外的另一种翻译及简称,“METAVERSE”为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具有低延迟、沉浸式、实时性等特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