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52882号“懂车认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懂车认证及图 79052882

阅读:153342 2025-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52882号“懂车认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无具体含义,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与指定服务并无行业关联性,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其未违反《商标法…

  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52882号“懂车认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无具体含义,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与指定服务并无行业关联性,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证”和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目未有所关联,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虽包含“认证”,但并未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11511号、第68023987号、第71991663号、第69527247号、第66777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处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二、三驳回复审决定书及流程信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百度百科对“懂车帝”的介绍、懂车帝APP使用排名资料、报告、有关知名度资料、使用宣传材料、关于“懂车帝”获奖的报道、宣传报道、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他人异议决定书、“懂车认证”在百度百科、百度汉语中的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处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其同时处转让程序中,受让人是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文字构成、图形的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认证”,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和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属禁用性条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懂车认证”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即使引证商标三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权利人归为一致,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9052882号“懂车认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懂车认证及图 790528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4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