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聚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246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7297746号“聚高 JOYCORE”商标、第16013051号“聚高 JOYCO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JOYSCORE”,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97746号“聚高 JOYCORE”、第16013051号“聚高 JOYCORE”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13063号“JOYSCORE”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京东吉祥物小狗“Joy”的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名下的“JoyScore”商标;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解读;4、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公告。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