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雅讯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7848号“博雅讯飞 BOY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06063号“博雅讯”商标、第31393967号“博文讯飞”商标、第43377728号“BOYA BLOCK CHAIN”商标、第8256437号“BOYA SOFTWARE”商标、第75190433号“BOYASOUND”商标、第57716367号图形商标、第8663226号“BOYALIFE”商标、第21753717号“BOYA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本案中申请商标以公司字号为商标的设计理念,具有独特理念,并经过大量使用足以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申请人所在地与引证商标的申请人所在地地域差异较大,二者地理地域差距较远。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否与其字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必然考虑因素。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