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2005号“AF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6662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复审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0310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油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