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三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4672号“NCC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217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权利不稳定,现正处于撤三状态。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透析器;医用透析装置;医用透析设备;医用透析装置用监视装置商品上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指定使用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医用手套;奶瓶;避孕套;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腹带;缝合材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CCU”与引证商标“NC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皮肤水分测试仪、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无菌罩布(外科用)、口罩、奶瓶、避孕用具、理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医用冷敷贴、无菌罩布(外科用)、口罩、奶瓶、避孕用具、理疗设备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冷敷贴、无菌罩布(外科用)、口罩、奶瓶、避孕用具、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